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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手续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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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既是法定程序也是法定条件。提前三十日通知为劳动者的预告行为。三十日期满后劳动者应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否则,该预告行为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依法或依约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的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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