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在履行涉外经济合同中遇到不可抗力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4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后,不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都必须及时通过对方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证明材料。出证机构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合同如无规定,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证。在国外,如当地接受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出证,而我国商务处同意出证时,经使馆批准,可由商务处出证。在国外通常是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证。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或证书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对方,不能长期拖延不理,否则另一方也可以违约为由,提出索赔请求。在涉外经济合同中,当外商受到不可抗力要求免责时,我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围。凡不属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又无其他特殊约定的,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