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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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单位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5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答: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变动并非变更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因,不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任法定代表人代为用人单位经营负责人,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策略作重大调整,并影响人员安排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未发生变化,则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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