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逃避还债转让房产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添加时间:2018年1月4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案情:王某是一家个人出资的私营企业主。2004年,因流动资金周转不足,向生意上的朋友张某借了20万元,承诺2006年8月前偿还。谁料借款后,王某的生意日渐走下坡路,到2005年底,其企业已无力支撑,只好关门。2006年8月,张某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先是说自己的厂子已经倒闭,无力还钱。经张某多次催促,王某表示,自己无力偿还,但可以把名下的财产抵偿给张某。在双方商讨如何抵偿欠款期间,张某偶然得知,王某几天前刚刚将居住的房产无偿赠给其兄弟,并办理了公证。后来事实证明,王某名下财产尚不足十万元。张某疑问:我的欠款就追不回来了吗?
  律师意见: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张某有权向王某个人主张还款,王某以企业欠款个人无责任偿还的抗辩不成立。
  对于王某明知自己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仍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张某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王某的无偿赠与行为。但应注意的是,撤销权自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主张撤销,张某就无权再主张。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