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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否明确运输过程中损失由谁承担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法律上是否明确运输过程中损失由谁承担
   随着金融危机的逐步扩散,出口商从事国际贸易的风险不断加大。在国际贸易中,如何正确行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抗辩权,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从事国际贸易的风险降到最低,已成为摆在大多数出口商面前的难题。
  出口货物运输风险纠纷非常普遍
  某出口商a向土耳其买家b出口了一批日用品,买卖双方以fob价(即freeonboard,船上交货)签订合同。在运输途中,运输船舶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全损。b公司获悉事故后函告a公司,由于货物已经全损,且未收到正本提单,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自己无付款义务,要求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出口商自行承担。
  这类由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常见。据了解,b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为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自己没有必要支付货款。事实上,这类纠纷中,买方是否应付款义务与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无关。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约定俗成的规定。况且,买家在fob价下有义务购买海运保险,发生此类海运过程中货物灭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规定,fob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货物从岸上吊到船上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因此,只要货物已经越过船舷,也就意味着即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甚至全损,买方仍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不考虑买方最终是否能够拿到货物,也不管发生风险时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到买方。
  这一基本原则在国际公约中是得到广泛认同的。在以上案例中,由于双方约定的贸易术语是fob,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物超过船舷”之时,所以在船舶驶离装运港之际,货物毁损灭失的价金风险已经由a公司转移到b公司,b公司必须承担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风险。当进口商b公司以未收到提单、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为由,主张免除对a公司的付款义务时,a可以履行风险负担抗辩权,要求买方承担付款义务。
  正确利用出口商权利
  有关专家指出,出口商在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并做好应收账款催收工作的同时,强烈要求买家购买海运险,同时也必须弄清楚作为出口商,在国际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哪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散见于相关国际公约、惯例和各国国内的立法、判例之中;要弄清楚每项权利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他们都能为出口商提供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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