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用喊名写借条借款人是否有效力?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3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讲解用喊名写借条借款人是否有效力,需不需要还钱。只要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借款人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介绍

  张某是一学校食堂承包人,因资金短缺于2012年3月8日向我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张某在其所写借条中的“借款人”后面写的是张某的喊名“张老四”。因我与张某相识,大家也都叫张某为“张老四”,所以当时我也没提出异议。借款到期后,张某以“张老四”不是其本人为由,拒绝偿还借款。请问,张某能否以此作为理由不予还款

  律师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只要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张某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如果你能通过当地群众证明“张老四”与张某为同一身份,或通过司法文字鉴定借条确为张某所写,张某则应承担还款责任。

  延伸阅读:

  借贷偿还有期限

  借贷合同定有期限,借用人应于到期时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品,逾期不还,应负迟延责任。如经双方同意,或不可能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时,则偿还其价金。如为无偿借贷,借用人可提前偿还,出借人则不论有偿无偿,一般都不得请求提前偿还。未定期限的借贷,借用人得随时返还,出借人亦可酌定适当期限催告返还。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