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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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咏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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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服务合同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3日 来源: 昆明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jfls.com/
  出租人:___有限公司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___有限公司提供租车服务,车牌号码为.现约定如下:
  第一条 租金计算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再签租用合同。
  第三条 出租人权利义务
  3.1.服务期间的一切风险、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出租人承担,与承租人无关.
  3.2.服务期间,相关的汽车维修,保养事宜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汽车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3.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4.出车事宜,由承租人统一合理安排,并说明情况,如人数, 所需运送的目的地等.过路费、停车费由承租人承担.
  3.5.因出租人的责任造成承租人需要用车而车辆不在位,承租人租用他人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3.6.出租人即驾驶员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班待令派遣.
  第四条 承租人权利义务
  4.1.在行驶过程中,承租人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 出租人与承租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
  出租人:      承租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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