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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添加时间:2017年8月3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具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更具有衡平利益的功能。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恶意辩诉,不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衡平利益的功能,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正义,因而在大陆法系合同法、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中都作了相关规定。

 

1.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在中国,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强调“民以诚而立”,并把“信”作为与“仁、义、礼、智”并列的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畴。在《商君书"靳书》中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从古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古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到民间流传几千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亦可略见一斑。
    诚实信用升华为法律原则,始自于古代的罗马法,最初体现在“一般恶意辩诉”(cexveptio dol generalis)中,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后来,它被吸纳为民法的重要的准则之一,最为明显的是德国。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期,经济危机与社会动乱使得经济关系混乱不堪,立法上更加注重道德规范的调节功能,《德国民法典》专为合同设立了比罗马法和法国民法伸缩性更大、适应性更强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国合同法中的对法官裁判的严格限制形成较鲜明的对比。

 

2.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及本质
    一般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国家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条也做了相应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现代民法吸取了这一道德观念,要求人们在从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化理观念为基础,惟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和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会有不同的解释,但是万变都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这个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再只是道德规范,而上升为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规范,为每一个市场主体树立了一个行为准则,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个准则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如果一个社会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守合同,不讲信用,交易双方对对方履行合同都缺乏信心,那么就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活动的萎缩,也必然导致社会的信任危机,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能否恪守诚信,已经成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3.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合同中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们也称之为前契约义务,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对方利益及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经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等条款,对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2合同的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也称之为契约义务。依照《合同法》第60条、第119条等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承担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要积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3.3合同终止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义务,但依照《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这种后合同义务在法理学上我们称之为后契约义务。因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甲雇佣乙做助手,雇佣期为3年,在3年期满以后,甲因对乙的工作不满意,未同意乙提出的延长雇佣合同的要求,乙对此深表不满,受顾于与甲有竞争关系的丙,并将甲的许多经营管理方面的秘密都泄露给丙,致使甲蒙受重大损失,由于乙泄露的秘密并不同于专有技术,也不是甲的隐私,因此甲很难基于侵权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甲可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其根据在于乙已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即忠实、保密的义务,因违反这种义务给甲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4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可能所使用的文字不恰当,不能将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清楚,或不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纠纷难免就发生了。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需要明确说明的是,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为私人活动确立了一般的准则,但是我们不能笼统地运用这一原则来进行评价私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时候应该适用法律规定。有的学者将这概括为不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发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即使有规定其内涵也不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4.结束语
    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但是我们的市场主体中还有相当的一部分不具备诚实信用的意识,不遵循诚实信用的规范,树立、培养和加强诚实信用的观念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只有在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符合诚实信用标准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会有质的发展和飞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才会有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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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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