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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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一方不给付定金,主合同就不成立吗?

添加时间:2017年8月10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案例】
2001年1月a公司与b外贸公司草签一份购销硅铁合同意向书,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1000吨硅铁,每吨价格2930元,总价293万元,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签约后,b外贸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总额的20 %定金,交货期限为 2000年2月20日前,货到天津验收合格装船付60 %的货款,货到深圳港卸货完毕付清余款。合同一经确认后,如一方要求变更,须在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付货款10%的违约金。l月4日a公司派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甲办理合同的会签,对该合同予以确认。后某甲电话通知b公司称货已到天津,速派人看货。b公司接到通知后即派某乙于1月11日抵达天津。某乙与某甲联系后,某甲称货已卖出,需要重新组织货源,要求合同延期履行。1月14日b公司来人与某甲在天津达成延期履行合同的口头协议,将合同履行期限推迟到3月1日,对此b公司无异议,也不支付合同定金。此间,b公司与外商签订1000吨硅铁售货合同,并申请贷款300万元。2001年3月2日,a公司电传b公司称:因市场变化,本公司无力组织货源,原合同不再履行,b公司遂于3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1000吨硅铁,承担违约责任29300元。
a公司在诉讼中认为b公司违约在先,没有依合同支付定金,a公司也未供货,合同已于2月20日被迫废止,责任在b公司,因此b公司应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法院的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b公司并未支付约定的合同价款的20 %的定金,因而定金合同不生效力。某甲与某乙协议推迟履行期限,为合同的变更,b公司未提出异议,因而合同继续有效,a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因此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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