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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解除合同,判决恢复劳动合同

添加时间:2017年8月4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导读]"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终止是指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案件简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42条之规定,对于怀孕的女员工,只有在符合以下五种情形时,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因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情简介:2007年11月22日,19岁的黄小姐进入上海某商务公司。2008年10月20日,黄小姐经医院诊断为“早孕、妊娠反应”,并由医生开具休息两周的诊病证明,黄小姐据实向单位提出请假。11月5日,商务公司向黄小姐发出一份“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由于黄小姐未婚先孕,此行为违反了《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与黄小姐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商务公司以黄小姐未婚先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合法的法律依据,对于商务公司作出的与黄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于黄小姐在恢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工资,商务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42条之规定,对于怀孕的女员工,只有在符合以下五种情形时,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因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要注意什么?每年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的案例多得不得了,但是由于大家对我国的劳动法规不甚了解,出现劳动争议不知道找劳动仲裁解决,不知道用劳动仲裁法对自己进行劳动保护,巧顾劳动仲裁专题为你提供了相关内容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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