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释义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9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解释】本条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但是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些国家法律着重解决的问题。德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同时又给贷款人一项权利,可以定一个相应的期限,催告借款人返还。比如,德国民法典第609条规定,消费借贷未定返还期限者,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终止契约通知中所定的期限。消费借贷超过300德国马克者,预告终止契约的通知期限为3个月,少于300德国马克者,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支付利息者,债务人不得先期通知而返还之。日本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未定返还时期时,贷与人可以定相应期间,催告返还。借用人可以随时返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78条规定,借用人应于约定期限内,返还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未定返还期限者,借用人得随时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以上相应期限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之相应期限,催告返还。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一事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条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和一般自然人作为贷款人时,对借款的返还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还款期限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因此,该合理期间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亦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该期间是否合理。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终止相关知识,合同中止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