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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抵销【合同法对抵销的规定 】

添加时间:2017年3月26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什么是抵销 合同法对抵销的规定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的限制(《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称为抵销合同,其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抵销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
  抵销可以产生债的消灭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只需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因此,抵销是一种特殊的债的消灭的方式。抵销的立法原意,首先在于方便当事人。抵销使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方式,节省了费用。其次,抵销还有保护债权人权利的作用。这一点在破产程序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抵销,以避免破产清算时按比例分配给自己带来的不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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