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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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权利与义务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4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权利:
  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享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民事权利: (一).国家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有生产资料和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经营权。其合法经营取得的收益,在缴纳了承包金和国家规定的税收以后,归其自己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订立的承包合同,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变更或者解除时,承包经营户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承包户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对承包户投入土地、果园林木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孽息等,有要求发包方或新的承包人给予合理折价补偿的权利。
  义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实现发包人或国家利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具体包括:(1)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指标,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完成合同指标的,应当减、免指标。(2)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承包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其它财产的用途或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经营。(3)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破坏地力和承包其它的财产。(4)对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和变相买卖,不准出租,不准搁荒。(5)按照承包合同和定购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和国家缴售粮食、棉花或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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