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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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0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一、建设合同纠纷的主要成因

1.1 建设资金准备不足或资金被挪用

建设工程一般有两类: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和政府公共建设工程。前的开发商很少准备足额的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通常只准备前期部分资金,其余建设资金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银行融资;二是收取购房户的预付款;三是承包方垫资。无论哪种方式,都不一定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因为开发商融资能否成功除担保外,还受国家信贷政策的制约;而预售款的收取受房地产市场大局及该项目设计及宣传力度的影响;承包方中途无力垫资等。任何一个环节的阻滞都容易引发工程款纠纷。政府公共建设工程一般资金预算并无问题,但是,公共工程的拨款进度经常受到政府办事效率的牵制,有时公共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被挪用,某些政府部门诚信缺失未能按合同拨付资金,最后出现“烂尾楼”式的结局也会引发纠纷。

1.2 承发包过程中不法行为遗留的后遗症

①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不法行为,使得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疏于把关,让不具备招标条件规定资质的承包方以挂靠方式通过资格预审。挂靠的施工队由于技术、设备或人员素质无法真正按照招投标要求施工建设因质量问题,其行为在建设过程中很容易被发现,一旦发包方人事变动,几乎必定会引起工程质量、违约、取费标准等纠纷之争。

②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导致建设工程款被人为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竣工时发生显失公平之争。即使部分中标合同的工程款比较公正,但承包方为达到中标目的支付的所谓“公关经费”最后都得从工程款中列支付。如果“公关费”用过大必定会挤占应付建材款、员工工资与分包单位工程款,从而引发建筑材料品质结算之争或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结算单位之争。

③肢解发包工程。发包方将一个工程表面上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暗地里又把工程分割为若干部分,指令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使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导致结算纠纷,引发工程欠款。

1.3 买方市场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权利失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筑行业始终处于僧多粥少的买方市场状态。因此,许多发包方企图从买方市场中攫取非正常利益。主要表现在对工程承包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承包方为了市场生存被迫接受,但在实际履行往往却因此而发生争议。

1.4施工企业及关联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纠纷

①非法挂靠。挂靠方使用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管理费的行为。挂靠方一般管理不规范,以投机行为为主,甚至套取工程款后,给被挂靠企业留下烂尾楼工程。而被挂靠企业因无施工资料,无法与建设单位结算,导致工程款纠纷。

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主要表现为:首先承包方承包工程后,采取暗中议价的方式非法转包,从中争取较大利润后再由转包方随意分包。其次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承包人。第三,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极易导致工程质量纠纷,引发工程款结算纠纷。

③工程转包、分包中盘剥严重,实际施工方约定取得价款低于工程成本。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而工程经过层层转包或分包后,工程价款也相应降低。如果转包或分包环节过多,很有可能会出现实际施工人约定取得的价款低于工程成本的情形。在承包商故意不惜以低价中标后又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的情形下,工程成本明显低于合同约定价款,导致转包方拖欠实际施工方工程款,从而引发一系列拖欠材料款、机械劳务费、劳务工资等纠纷。

④建设工程当事人风险意识差,缺乏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首先,当事人缺乏利用合同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相当多的拖欠材料款、机械劳务费等案件的当事人根本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而在结算时往往容易出现争议。有时在实际施工人的项目材料采购负责人离职后,连帐款也无法核结。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尽管订立了合同,但合同显失公平或缺少重要条款,因而解决争议比较麻烦。其次,相关当事人缺乏业务风险防患意识。部分材料供应商在送材料时不注意对方经营负责人情况,甚至让中间人骗取了材料;有的材料供应商在突然大量需要材料的情况下不仔细审查,盲目履行合同,导致材料款拖欠数额加大后变得更难履行;有的机械劳务提供商没有按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支付费用,仅支付了第一批启动费用后(甚至是自己垫付)即进行大规模机械施工,从而造成较长时间的机械费不能及时清结。

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混乱,引发诸多劳资纠纷。由于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使施工企业难于对工程劳动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在层层转包、分包下,一个工程往往会出现几个包工头,他们分别聘用工人施工,有的企业甚至根本不知道哪些工人在为自己施工。在工程无法同时完工验收或出现某个包工头挪用承包款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多宗人数众多的民工集体追讨欠薪劳资纠纷集团诉讼案件。

1.5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导致人为纠纷

建立有效的诚信机制是我国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则尤为突出。由于建设工程款的金额巨大,即便没有任何腐败行为,发包方无论从降低建设成本角度还是从资金有效利用角度都需要在应付工程款上进行考量。实践中有三种表现方式:一是寻找克扣工程款的理由;二是拖延工程款的支付,将应付工程款挪用为其他用途;三是以拖欠方式逼承包方折让。有的发包方甚至存在“欠款出效益”的错误思想,不守信用,利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业竞争激烈、处于卖方市场,搞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故意拖欠工程款,甚至故意结算后不及时偿还欠款。由此可见,非诚信行为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大的危害,非诚信引发的纠纷表现在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及工程款的欠付甚至毫无根据的拖欠等方面制造人为纠纷。

二、避免合同纠纷可采取的相关措施

2.1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合力监督机制

对涉及建设工程各个节点问题,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介入,从源头上严格审查,全方位遏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违法违规现象,如与工商部门和招投标部门加强联系,适时掌握施工企业的整体运行状况和招投标情况,适时了解建设单位资质和加强建筑市场的动态、静态分析。通过相互协调了解,有效的防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操作的发生。

2.2严格依规定审理合同纠纷

这里的“依规定”,主要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严格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首先,在案件审理中,对部分项目和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因建筑工程的标的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此类案件,而不宜按承揽加工对待。其次,对于分包合同要区别对待。对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给其指定的人或强行要求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不加重发包人和承包人负担为原则。最后,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违约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如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资金、设备、技术资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技术未达约定标准的,致使承包方停工或窝工造成损失,实践中应当按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2.3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此类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认定事实和责任都难度较大,还涉及耗时的鉴定、评估工作等。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一般是长期合作的经济伙伴。因此,为减少法院的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为维护合同双方的继续合作关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采用调解方式,以减缓双方的矛盾冲突,使得停工工程继续进行,降低投资损失,促进合同所涉利益的实现。

2.4注意避免无效合同的签订

无效合同的后果有:终止施工;不存在违约责任等;根据质量,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收缴的非法所得;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借用挂靠资质的合同;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该招标不招标的合同;中标无效的合同。例如在招投标前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可能导致中标合同的无效,涉嫌实质性谈判;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5注意避免合同工期约定的风险

很多案件都是施工企业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请仲裁,而发包方往往以承包方延期竣工或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因此,应当重视对合同工期的约定,以避免损失。合同中开工时间要约定以开工报告之日起算,而不要只约定开工时间为某年月日。有关施工资料上开工日期要一致。合同约定按日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要争取有封顶条款。如:约定逾期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造价的1% ;对非施工方原因影响工期的,要及时提交签证。明确多单体工程开工时间与整体工程工期的关系问题。因为一般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确定,要及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2.6注意质量及竣工验收条款的风险防范

慎重约定“优良或创杯”工程奖罚;避免作“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的约定。避免质量标准与工程款支付时间挂钩。竣工报告和工程资料的送交有手续验收需要整改的工程,整改后要及时提交整改完成的报告,以免影响竣工日期的认定工程交付的手续与风险转移问题。

2.7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条款的风险

防范指定工程款汇入的账户和支付方式关于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要注意制作、保存形象进度节点时间的证据,以免甲方逾期付款而难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保修金条款应约定根据保修项目的不同期限分段扣回的比例及工程质量与保修及工程款支付的抗辩。掌握工程价款确定的方式,合同中不要用“审计”,因为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管行为,用“核实”为宜。及时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相关工程资料并索取送交凭据。

2.8注意对方在合同条款中设置相关程序障碍的阴性风险

如签证、进度付款需甲方内部各部门进行流水会签,这种把甲方内部流程作为双方合同条款的约定,会加重施工方的责任。

2.9实行合同强制性付款担保

造成合同纠纷和拖欠工程的主要成因是建设资金不到位,解决这一问题,应推行支付工程款强制性担保,列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条文强制推广,避免空手套白狼的现象。

2.10注意内部承包合同签订时风险的防范

禁止资质挂靠行为;与发包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或汇入的账户,未经公司明确授权,项目经理不要直接向发包人收取工程款;权利义务的约定要符合按原施工合同;支付承包款的期限要与业主的付款情况衔接;公司要行使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对外签订合同等管理职能;要明确项目经理职权,奖励和责任。

2.11明确业主、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责任

不论经营方式是合法还是违法,工程质量必须是合格,建筑结构和施工环境必须是安全的。

明确各方职责,尤其是劳务分包企业职责。

2.12建设合同诚信档案机制

近年来关于建设合同诚信档案机制讨论已不鲜见,这一趋势在建设工程领域更大。只有构建建设合同诚信档案机制才能解决上述问题。因为该机制在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时可以发挥两个作用:一是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除承担诉讼败诉后果外,应该记入该发包方的信用记录,降低其信用等级,警示后来的交易者;二是有关部门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应审查申请人以往信用记录。有不良记录者在其清偿旧的欠债前不得审批新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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