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云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15000866867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漏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个人站
联系电话:15000866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