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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禁止转让合同

添加时间:2016年8月30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广义的转让合同,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分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和部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本条规定的转让中标项目(也称“转包”),则仅指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当事人一方(中标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转让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合同:(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于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时,除价格因素外,主要考虑的是中标人的个人履约能力;同时为了防止中标人通过层层转让合同坐收渔利,确保工程质量,因此,本条第一款作出了不得转让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将中标项目肢解成小部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只是转包的一种“零售”形式,本质上仍属转包,因而也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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