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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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用终止条件

添加时间:2016年6月27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毁损。
  4、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6、当事人协商终止。
  7、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1)擅自转租、转让、分租、出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2)任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损;(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4)无故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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