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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6年2月9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又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据此,代位执行权的行使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执行程序中才能行使代位执行。这是代位执行适用的前提,在债权人没有以申请执行人身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程序之前,不能就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提出代位执行申请。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务。这里指的不能清偿,既包括全部不能清偿,也包括部分不能清偿。
 
    三、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非本案当事人有到期享有的债权,这种债权是已到期的,而不是未到期或将要到期的。
 
    四、行使代位执行权的主体只能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代位执行权的行使是基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而不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
 
    五、第三人在接到履行通知后不表示异议或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不答复,法院则视为案外第三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对于第三人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异议范围,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另一种是第三人提出异议内容涉及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及债权数额的多少,这些则属于实体法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执行阶段法院不进行审查。
    六、代位执行权的行使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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