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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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条约被认定剥夺了他人合法权益

添加时间:2016年2月2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广西南宁市一村民小组制定了自己的“集体分配条约”,否认该组部分村民的村民身份,扣发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分配款。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了这些群众的村民身份,同时享有土地分配款。
  
  1977年,南宁市明华村村民滕福阳经携子女将户口迁入了南宁市心圩镇心圩村滕屋坡6组,迁入后一直参加该组集体劳动。1981年土地承包时,滕福阳一家分到责任田地,1996年土地延包时继续分到责任田地,一直耕种经营至2002年8月土地被征用。

  2002年心圩镇心圩村滕屋坡6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该组于2002年10月1日制定了自己的“集体分配条约”,该条约第11条规定:“在外的家庭兄弟,但户口已迁入本组的,一律不得参加集体分配。”这条规定夺去了滕福阳一家18人享有集体分配的权利。

  2002年该组集体分配每人1.8万元,滕福阳一家应得分配款全部被该组扣发。此后该组先后3次进行集体分配,村民每人共计得款4.58万元,滕福阳一家共计得款为82.44万元,再次全部被该组扣发。

  心圩镇心圩村滕屋坡6组认为,滕福阳一家的户口迁入存在不合法的事实,且户籍迁入时没有财产入队,是不合法的村民,不应享受村民待遇,所以被征用土地所得分配款与滕福阳无关,并且征地分配款是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

  南宁市高新区管委会在接到滕福阳的情况反映后,作出了准予滕福阳等18人享受村民待遇并获得82.44万元集体分配款的决定。

  心圩镇心圩村滕屋坡6组不服高新区管委会做出的征地分配款行政处理决定,上诉至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滕福阳一家享有在承包地被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心圩镇心圩村滕屋坡6组以自己制定的“村规”和群众签名表决的方式,剥夺滕福阳一家作为土地承包人应享有的财产权利,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了滕福阳一家享有土地分配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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