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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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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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A)的除外责任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5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i.c.c.(a)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四类:
  1、一般除外责任
  如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损耗、自然渗漏、自然磨损、包装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弹或其他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或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这主要是指如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
  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
  这主要是指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由于罢工、被迫停
  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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