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4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的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具体的合同关系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权利义务的特点,经常需要赋予一方或双方另外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另外的情形仅合同法就规定了近10处,如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解除合同)、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253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337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等。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