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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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0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原告陈xx与被告北京xx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幼亭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xx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xx诉称,2008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经双方协商,由原告投资海鲜池一套,由被告提供水、电资源,双方还约定结账为月结,每月5日为结账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中的约定义务,自2008年8月22日至9月20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货源价值65 792元,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的约定给原告结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过货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 792元;并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xx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原告陈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由原告投资海鲜池设备,由被告提供水、电力资源;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按被告实际收货量,每月5日为结账日,被告应按时给原告结清货款。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自2008年8月22日至2009年9月20日向被告提供货源,总价值65 792元。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给原告结账,并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送货单四张,并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规定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未及时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xx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所欠货款共计人民币六万五千七百九十二元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二元,由被告北京xx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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