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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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撤回问题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撤回是民法上的重要概念,但与合同撤销亦有不同。
      第一,撤回权,只依法律规定发生;解除则可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发生。
     第二,撤回原则上只就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为之(如要约之撤回、遗嘱之撤回等),效力发生后的撤回是例外(如经相对人承诺的选择意思表示的撤回);解除只对于已经成立且已发生效力的契约适用(但附有停止条件契约解除是例外)。
     第三,撤回不须有原因;解除则以原因为必要。
     第四,撤回原则上无溯及力,只向将来阻止法律行为效力发生;解除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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