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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协议书”的效力需要前提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19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展医疗机构和住院患者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卫计委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开展,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详见本报今日A01版)

  以协议的形式,约束医患之间的红包行为,似乎是一种创新。毕竟,协议是白纸黑字写下的东西,它可能对一些患者和医生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以为协议就可以理顺医患之间的关系,消除医患之间的红包,无疑也有些想当然,因为一份协议要想产生真正的效力,需要一些基本的前提。

  一份协议要想产生效力,一般取决于两个前提:或是签署双方是诚信的,他们会自觉地执行自己签署的承诺,如果不执行他们就会面临良心的谴责;或是签署双方受到外部的制约,他们内心未必自愿签署协议,但是因为协议的强制约束,让他们必须签署并遵守协议。这些外在的强制约束可以是诚信体系,也可以是具体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哪一种形式,这些强制约束都存在这样的特点:一旦发现违反协议的行为,当事人必然受到严厉处罚。如此,协议也可以产生效果。这种效果与基于诚信素质产生的效果一样,但它的效果来自制度敬畏。

  那么,在实际生活中,不收不送红包协议具备这两个前提吗?首先,内在诚信的前提是严重匮乏的。其实,医生不能收红包是一种基本的职业道德。在正常的医患关系中,根本不应该存在红包这样的东西。但是,因为医患关系的不平衡,以及缺乏外在有力约束,医生还是会收红包,患者还是会送红包,甚至这样的收与送已经成为了明规则。既然诚信本来是缺失的,多一个书面的协议又有什么用?医生和患者大笔一挥就可以签署协议,但是私下里,他们会把这个协议当成是笑柄或废话,还是收、还是送。

  其次,外在约束的前提也没有清晰看到。外在约束可以是诚信体系。如果,诚信体系是健全的,任何不诚信者都会被诚信体系惩戒,就能形成正常的淘汰机制,人们就会懂得、学会、坚持诚信。而如果诚信体系是缺失的,不诚信者不仅不会遭到处罚,反而可能获利更多,人们显然要掂量掂量诚信的价值。当然,外在的约束还可以是法律法规。如果,制度将收受红包上升到受贿的高度,对红包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也就没有多少人敢以身试法。现在,之所以红包横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们把红包故意曲解为感谢费,既然是感谢费,收受又何妨?

  当个人诚信缺失,诚信体系不健全,而关于医患红包的法律法规又没有具体化时,红包就不可能自动地消失。尽管,一些人可能因为不收不送红包协议的存在,而产生一些警惕和反省,但在现实利害关系面前,人们又总会作出符合个人理性的趋利避害的选择。因此,仅仅是倡导还不够,仅仅是签署个协议还不够,要么完善诚信体系,要么明确红包的性质与处罚,否则,红包还会像顽疾一样存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协议的签否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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