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探析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9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因履行迟延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3)一方预期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4)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5)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注意前提)
  (6)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合同总额1/5以上,出卖人有解除权
  (7)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8)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9)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
  ①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单方+赔偿损失)
  ②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单方+赔偿损失——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
  ③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双方+赔偿损失)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终止相关知识,合同中止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