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两次被报道"巨星陨落" 陈家镛院士获赔3万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3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我国著名的化学工程学家、中科院院士陈家镛被媒体连续两次报道已经“巨星陨落”,惊动了学界,也给年届八旬的老科学家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向陈家镛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元。
84岁高龄的原告陈家镛教授诉称,他虽年逾八十但身体尚好,现仍在上班,为科教兴国尽力。《中华读书报》竟然在2005年1月26日刊登照片声称他于2004年8月15日去世,陈家镛认为是有人在诅咒他,非常气愤、烦恼。在2005年2月2日《中华读书报》刊登《致歉声明》后,《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又在2005年第3期第75页《2004:陨落的巨星(续)》一文中配有陈家镛的照片并向全社会宣告他已于2004年8月15日去世。因为陈家镛是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此次误刊惊动整个学界,严重损害陈家镛的声誉,给陈家镛及所在单位造成严重影响,使原告的精神遭受损害,故请求法院判决《科学中国人》杂志社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科学中国人》杂志社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
被告《科学中国人》杂志社承认陈家镛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主张没有损害陈家镛的名誉,且已经采取措施尽量消除影响,故请求驳回陈家镛的诉讼请求。《科学中国人》称,刊登陈家镛去世的消息,是从《中华读书报》上得知陈家镛去世的消息,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事后杂志社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在《科学中国人》第4期刊登致歉声明,并写《点石成金-记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家镛》一文,尽量将对陈家镛造成的损害予以补救,尽量回收了第3期的杂志。杂志社曾经多次提出向陈家镛当面道歉,均被陈家镛拒绝。
海淀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科学中国人》杂志社承认陈家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陈家镛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科学中国人》杂志社作为《科学中国人》的出版发行单位负有对文章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其未经审核即刊文报道陈家镛去世,并配有陈家镛的照片,该报道严重失实,足以造成对陈家镛人格利益的侵害。考虑到《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已向陈家镛书面致歉,并采取措施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应视为《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在诉讼前承担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对此行为法院予以认可,不必再行承担上述责任。但上述行为,不足以完全抚慰被侵权人陈家镛,故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本地经济生活水平综合考虑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院判决《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向陈家镛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元,驳回陈家镛的其他诉讼请求。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