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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2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是最重要的涉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这里说的货物仅指有休物,更进—步说仅指动产。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来看,其采用排除法将货物限定为非家庭或私用的动产,且不包括电力、船舶、飞机和经由拍卖方式进行买卖的物品。 

  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标的、合问的订立和履行或者争议的处理涉及国外,因而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其中最典型的是涉及两个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从而货物的交付须在另一个国家履行,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争议的处理均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的选择。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一般被认为属于商事合同,当事人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如果一方购买货物仅用于消费,则该合同因具有消费者合同的性质而往往要受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一般不认为其属于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3.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复杂性。因为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庄往要跨越一国国境,涉及货物的跨国运输、保险、货款的支付涉及外币的使用,不同的支付、结算方式,有关进出口手续等等,再加上履行时间长、风险较大,因而具有大大超过国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 

  涉外买卖合同是涉外合同中最重要、最典型的合同类型。其他合同,例如,国际运输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托收货款合同等,往往是围绕着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而订立的。涉外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则一般都可以适用于其他种类的涉外合同。(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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