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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负债务的抵消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5年5月5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双方互负债务的抵消的规定
  一、抵消概述
  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两种。
  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效力的权利,称为抵消权,属于形成权。
  合意抵消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消。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消合同,其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抵消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
  二、法定抵消的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
  三、不得抵消的情况
  1、主动债权(即行使抵消权一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其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但被动债权(即行使抵消权一方的对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适用抵消。
  2、第三人的债权,即使第三人同意,也不得抵消。
  四、抵消的方法
  抵消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抵消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消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消应由抵消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以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处为发生效力。受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以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处为发生效力。
  五、关于抵消权
  1、抵消权为形成权;
  2、一经行使,通知对方即可,不以对方为要件;
  3、抵消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4、抵消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抵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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