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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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费套餐藏猫腻

添加时间:2015年4月16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对方注意免责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因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尽到告知的义务,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龙湾海城工商所就成功解决了一起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引发的投诉。
  2月1日,晏某根据中国联通温州分公司发布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的广告,来到海城一家电超市办理了100包500的套餐服务。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晏某发现该手机每月还要另缴月租费55元,对此晏某表示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他认为100包500套餐应该免缴月租费。于是晏某前往该家电超市要求更改。而该家电超市的解释是:该活动是由中国联通开展的统一规则的活动,按照其惯例,100包500的套餐是不包括月租费、信息费等其他费用的(即需要另外缴纳月租费、信息费)。至此,双方对合同中100包500的套餐是否需另缴月租费发生了争议,晏某只好向12315投诉请求解决。
  海城工商所接到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查实该家电超市在办理晏某的100包500套餐过程中双方只签订了一份由中国联通温州分公司提供的协议书,从该协议书上看,所有的条款均未明文指出该套餐还要另缴月租费。同时,该家电超市也承认在办理上述业务的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提醒该客户上述套餐要另缴月租费。另外,从该家电超市提供的广告宣传单上看,明示有“38包88套餐、69包200套餐:免月租费”等字样。综上所述,海城所执法人员认为,从该协议书和宣传单上来看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家电超市提供的包月套餐是不需要另外缴纳月租费的。因此,按合同法的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原则对上述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向家电超市详细解释了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最后,该家电超市在工商执法人员的教育下,决定变更上述套餐为免月租费的话费包月套餐。
  在此,海城所提醒消费者,在办理手机话费包月套餐时要多留个心眼,仔细向销售商询问有关业务情况,以免将来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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