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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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试用期限应该怎样确定

添加时间:2015年3月26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应当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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