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关于两人合伙开公司的纠纷

添加时间:2015年1月28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清算,合伙,合伙人,企业,解散,债务
  关于两人合伙开公司的纠纷
  两人合伙开公司,生产钢球,由于某些原因停产,其中一人在另一人不知的情况下,把所有产品,库存,设备等卖光,把卖的钱全部自己占有,现已起诉向他追款,开庭时需做哪些准备?
  律师回复解答:
  你应当聘请律师介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