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合同法律义务履行完后怎么做

添加时间:2015年1月13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合同终止,就是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当事人之间并不因此就毫无关系,当事人仍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对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害用合同法去解决,这个制度称之为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与先合同义务相对而言的。《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据本条规定,后合同义务有如下特点:
  (1)后合同义务多数不是合同直接规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2)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对方当事人。例如,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协助”是指当事人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宜。如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保密”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得向外泄露。例如,受雇人在雇用合同终止以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义务。此外,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履行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的义务等。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违反后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