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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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24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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