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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带来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7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先行赔付”遇麻烦 “诉调对接”息事端

  机动车辆将行人撞伤,车主“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相关损失。然而,车主在向保险公司追偿时遇到了麻烦,便向消协投诉。2月22日下午,宝应县消费者协会与当地法院联手,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车主及时拿到了22000元赔款。

  2月8日,消费者王先生向宝应消协诉称,其于2011年1月,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年11月8日,其驾驶的机动车辆与行人王某相撞,致行人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车主王先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车主王先生为伤者王某垫付了医疗费,并在当地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先行赔付”受害人王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元。此后,车主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追偿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接到车主王先生的投诉后,宝应消协立即启动“诉调对接”程序,支持车主王先生向宝应县人民法院起诉。2月22下午,宝应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人员与法院法官正在这里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联手调解。

  在调查过程中,原告方(车主)王先生列举了车辆保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者治疗费用票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等相关凭证,证明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以及已经先行赔偿伤者相关损失29166.12元的事实。

  被告方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殷律师对上述事实并不否认,但其强调,原告与第三人(伤者)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且原告提供的《病情诊断证明》、误工费赔偿标准与实际不符。

  原告辩称,伤者王某今年41岁,是农村油漆工,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无法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病情诊断证明》所列伤者治疗休息时间是医院出具的,其收入标准及误工时间只能按实际推算。

  消协工作人员及法官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王先生本案相关损失2200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分别与参与调解的消协工作人员及法院法官握手致谢。

  在类似案件中,保险人(车主)为了“息事宁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先行赔付”受害人(第三人)相关损失,本无可厚非。但由此发生的向保险公司追偿而引起的争议不在少数。为此,宝应消协提醒消费者(车主),在“先行赔付”中,就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相关情况要向相关部门及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在与受害人(伤者)协调解决时,最好能告知保险公司一起参与,防止“先行赔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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