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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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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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工作纠纷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27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用工,全日制,薪资,订立,劳动合同,退还  兼职工作纠纷
  本人于08年4月与一家公司建立兼职劳务关系,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和合约,只是在口头商谈每月的薪资和本人的职务,也未谈及到兼职是属于小时工,还是计件。双方商谈后从08年4月到09年12月一直存在劳务关系,期间并没有谈及到薪资以及解除劳务关系的问题,均是按照之前商谈的履行。然后,由于公司内部业务调整,本人所做工作在09年11月到12月均暂时性停止,这也是接到另一位同事的口头告知,公司并未正式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本人,之后11月12月本人都是以等候安排的方式等待对方,并且薪资一直发到12月,然而09年12月份接到公司电话要求本人退还09年11月和09年12月的工资,对方说:“因为本人这两个月并未做任何工作,所以不会支付本人这两个月的薪资,因为公司的一次错误才会未通知到财务!”
  那么本人现在有权利拒绝退还11、12月份的薪资吗?再次先感谢各位律师!
  律师回复解答:
  有权决绝退还!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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