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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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订”音同意不同 买房要避险律师来支招(二)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7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签约之日“拍出”4万元定金 收据标明“订金”两字 事后反悔要求开发商退钱却败诉———

    编者按:定金、订金音同字不同,但“定、订”这两个同音字在法律上则相去甚远。自本报“律师大讲堂之购房避陷阱”开讲以来,已有不少读者来电、来信诉说他们身陷“定金与订金”陷阱之苦。今天本版特选取一个典型案例,结合律师的分析,让读者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买房慎签字 

    2003年12月20日,杨先生就自己选中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杨先生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4天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首期房款。杨先生若未按期签合同或未按时交付相关款项,开发商有权将杨先生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不退还定金。签约当日,杨先生交了4万元,开发商在收据上注有“订金”两字。 

    当时,开发商只将一份没有盖章的认购书的复印件交给了杨先生。4天后,杨先生没有去交首付款,自然也没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开发商在收据上将4万元注明为“订金”,杨先生认为这实际上已将定金变成了预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经审理,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 

    庭审中,开发商出具了盖章的认购书原件,法院认为,虽然收据上注明“订金”二字,但根据双方所签订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可认定这4万元系定金,收据上写的“订金”仍系定金性质,而非预付款。 

    本案中,杨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故应对自己的未履约行为承担责任。他交的4万元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在其违约时,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 

  定金法则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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