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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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定金

添加时间:2014年8月6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的成立应当在书面文书上写明“定金”字样。定金的作用表现为当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而人们通常会误用的‘订金’却不具有担保作用,只具有预付款的作用。即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订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预付该笔款项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对方切实履行协议,就应该在收据中注明是‘定金’,而非‘订金’。”‘订金’和‘定金’读音相同,经常会被人混用,其实它们在法律上是有重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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