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赔款过低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4年6月2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核心提示:因实际所花治疗费用远高于赔偿协议约定数额,白某对自己的伤害情况和所需治疗费用形成重大误解,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先前达成的赔偿协议。

  2012年6月11日,白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下车时,在白某未站稳的情况下,李某突然将车开动,致使白某脚踝扭伤。事故发生时,双方均认为伤情不重,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李某向白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700元,白某自行到医院检查治疗,李某不再承担对白某治疗所需费用。

  后来,白某经医院诊断为:左三踝骨折,共花费9600元才将骨折治好。白某反悔,认为李某的赔偿过低,诉至法院。那么,白某与李某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吗?白某是否可以反悔?

  从法律性质上看,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处于私权领域范畴,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处置自己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行为发生后,无论在诉讼前还是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均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处置不当,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救济。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则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因重大误解遭受损失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先前达成的协议,以减轻损失。

  就本案而言,白某与李某签订赔偿协议时,均认为白某伤情不重,后经诊断确认,白某为左三踝骨折,伤情较重,实际所花治疗费用远高于赔偿协议约定数额,白某对自己的伤害情况和所需治疗费用形成重大误解,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先前达成的赔偿协议。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