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哪些构成因素呢
(一)要约人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且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可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
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