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是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主债权人放弃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保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与案外人刘某组成的联保小组属于法律上的共同保证,两个保证人内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本案中,被告王某不能免除担保责任,但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邱某或者另一担保人刘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