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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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证责任不可对抗被追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4年3月1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豁免保证责任不可对抗被追偿责任 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刘某、王某于2011年8月17日达成“借款协议书”,约定李某借给邱某6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由刘某、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邱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李某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邱某偿还借款,同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庭审中,王某要求李某追加刘某为本案被告,李某不同意。王某认为原告放弃要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亦免除了全部保证责任,故拒绝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是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主债权人放弃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保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与案外人刘某组成的联保小组属于法律上的共同保证,两个保证人内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本案中,被告王某不能免除担保责任,但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邱某或者另一担保人刘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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