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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怎么确定呢?

添加时间:2014年3月1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怎么确定呢从整个合同法制度上概括合同终止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所致,例如债权人单方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二类是基于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例如清偿、混同。

   第三类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合同无效、被撤销。《合同法》第91条将这些原因细分为: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合同终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在当事人双方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得到清偿,合同绝对消灭,不会由此产生新的债权债务。

  大陆法系称此为清偿,清偿即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与履行系同义语,区别仅在于,履行是从合同效力的角度而言的,清偿是从合同消灭出发所作的描述。因此,履行规则相清偿规则是相同的。既然合同法已于第四章中对履行规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所以,在本章中,合同法没有重新规定清偿规则,以使法律简约。

  (二)合同解除。大陆法系将合同解除作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所以,合同解除制度仅限于一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在性质上有别于引起合同消灭的正常原出,故此合同解除不屈于合同消灭制度的范畴。但在我国以往的合同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中,从来都以解除权解除和协议解除为合同解除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认为合同解除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原三个合同法对合同解除都加以专门规定即是明证。

     合同法在解除制度的设计上,一方面遵循了中国合同法的习惯做法,坚持将协议解除纳入解除的规定中;另一方面对两大法系已臻成熟的有关解除权制度予以了吸取,使解除权的法条规定得以完善。进一步地,将解除制度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子以定位,使协议解除和解除权解除统一于引起合同消灭的结果之上、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异由此得到调和。这种立法体例安排可谓最佳选择。

  (三)债务相互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百)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引起合同消灭的情形主要有:其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在合同被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合同关系即告消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新的损害赔偿之债关系。其一,合同主体消亡。主体消亡并非合同消灭的必然原因,但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债务性质本身决定,与当事人有不可分离关系的合同中,主体消亡,则合同关系必然消灭。此外,法律规定或省事人约定的合同有效存在期间届满合同消灭。等等。

  在上述合同终止原因中,有的导致合同相对消灭,如合同解除、合同无效;有的导致合同绝对消灭,如抵消、免除、混同等,适用时应注意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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