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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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乙公司承诺期限内撤盘违约案

添加时间:2014年3月7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案情摘要】
       1998 年7月5日,我国某公司向菲律宾一公司发盘“以每吨800美元cif菲律宾港口的价格出售某种谷物约300t,7月25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商人接电话后,要求中方某公司将价格降至750美元。经研究,中方某公司决定将价格定为780美元,并于8月1日通知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定价,8月10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商人于8月8日来电接受中方某公司的最后发盘,但此前中方某公司得知世界市场上该种谷物价格已升至每吨820美元的消息,并于8月7日致函菲律宾商人要求撤盘,菲律宾商人认为合同已成立,中方某公司撤盘系违约行为,后经仲裁,以中方某公司赔偿对方2万美元而结束。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和承诺生效的时间等问题。
      关于要约生效的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之前或同时,即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撤回通知一般采取比要约更为迅速的通知方式。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包括全部内容的撤销,也包括部分内容的撤销。可见,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有权宣告撤回或撤销要约。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人违反要约效力约束应承担违约责任,受要约人因承诺该要约而拒绝他人相同的要约,或为履行合同作必要准备所受到的损失,可以请求要约人赔偿。本案中,中方某公司在发给菲律宾一公司要约后,在规定受要约人菲律宾一方答复的期限内,且菲方已表示承诺的前提下,单方决定撤回要约,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最终导致赔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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