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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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 ←总则 第七章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添加时间:2014年3月5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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