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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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经典案例

添加时间:2014年2月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1985年x月8日,广州***厂作为甲方, 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在广州签订了“合资经营 ‘香江装饰工程公司’合同”(下称合资合同),成立**装饰工程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合资合同中与本案争议有关的内容如下:
  (一)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广州市**号:合资公司承接国内一切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设计、装饰、空调安装等,
  (二)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甲方以场地、办公室、营业部等折合人民币5.5万元, 占总投资5%, 乙方以提供装饰先进工具及流动资金共(人民币)4.5万元,占总投资49%。
  (三)甲方负责:、向合资公司提供营业部50m(00元每平方米)、写字楼、设计室50m(800元平方米)、仓库00平方米 (500元平方米)共计500 平方米及水电、电话设施的形式出资向合资公司投入资本为人民币0万元,流动资金5.5万元,总计为人民币5.5万元;、负责完成营业部装饰工程(人民币万元);、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同国内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事宜;4、协助乙方为合资公司办理进口设备、材料的手续及相关事宜。
  乙方负责: 、负责向合资公司提供装饰工程之先进设备、工具、装饰营业部和写字楼等所需之进口材料、交通工具、加工机械,首期投资人民币0万元(投入进口设备表、工具附表4),第二期投资4.5万元,总计人民币4.5万元;、负责提供陈列工程图片、装饰材料样板;、负责提供先进装饰技术资料、技术人员、设备图纸;4、负责合资公司承接工程在国内确无法解决的装饰设备、材料的进口。
  (四)合资公司利润分配原则是,公司营业的总收入除扣去工程的成本和应缴纳国家的一切税收及公司的一切费用后余下利润另提取企业储备资金、发展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纯利润分成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
  (五)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设董事人, 甲方人, 乙方人,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担任,董事由甲方担任,董事长任期四年。
  合资公司设立经理室,由董事会任命正、副经理各人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六)甲、 乙双方的合营期限为十年,合营期限从合资公司经核准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算。期满后如双方同意延长期限,应按规定在合同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申请。
  (七)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董事会应负责清算,其清算的资产在清偿债务和其他义务后, 甲、 乙双方根据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八)对本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甲、 乙双方的书面同意,并报原批准合同的主管机关批准,才能成立。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合同的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和解除合同。
  由于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批准合同主管机关批准终止合同。
  (九)本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合同及其附属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事前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均属无效。
  (十)因执行本合同及其附属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一)本合同及其有关的协议、章程的订立、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裁决,依据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资合同后附有董事会和经理室的名单: 董事长:张*(广州***厂长)、副董事长:李**(**公司经理)、董事:钟**(广州***厂副厂长)。经理:许**(***公司经理)、副经理:何**(广州***厂装饰部副经理)。
  合资合同经报批后,合资公司于985年6月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双方在合资经营过程中发生争执, 申请人遂于997年6月5日对广州***厂提起了仲裁申请,请求:
  (一)判令被申请人还申请人投资款及利润人民币69,47元及利息。
  (二)判令由于被申请人单方违约造成申请人不能收回投资回报, 申请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及其它费用。
  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的理由是: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合作愉快,经营有一定的利润。995年月前双方还就继续合资经营合资公司向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合资期限。此后被申请人突然撤销生产经营场地,单方宣布合资公司停止经营且不向申请人作任何解释。1996年月4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称:中方股东是政策性关闭企业,合资公司由于亏损严重,营业执照由广州市工商局收回,要求申请人尽快处理合资公司结业手续等。996年月6日,双方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对合资公司的结业提出了不同意见。月6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的不同意见,称“我方可承担以场地等作价0万元的投入损失”,对此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合资合同,收回经营场地,撤走所有工作人员,并在经营场地上开发房地产,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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