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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可否索赔吗?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0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可否索赔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可否追加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可否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对于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否可以追加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解答: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此,沈斌倜律师认为,员工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被迫解除不能索赔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

另外,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是否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5条关于对拖欠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的规定,目前的观点并不一致。观点一认为: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法定的劳动报酬,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5条关于加付赔偿金的规定;观点二认为: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企业对未签订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金,而非劳动报酬,因此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85条关于对拖欠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的规定。

沈斌倜律师认为: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劳动报酬”有法律依据。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布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见,在我国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工资”的概念小于“劳动报酬”的概念,工资是劳动报酬。

第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和“赔偿金”的表述是明确区分的。对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实际履行的,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明确将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需支付的是按照一倍工资标准支付另一倍“赔偿金”,而非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表述的为另一倍“工资”。

第三、劳动报酬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之分。对比加班工资:国家规定在周六日工作的,公司支付200%的工资,比正常工作时间多出的100%的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在司法实际中未见有争议,可见劳动报酬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之分。因此,认为双倍工资差额中劳动者没有多付出额外劳动因此不属于劳动报酬的理由不成立。

第四、从立法目的来说。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是劳动报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既然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是劳动报酬,那么就适用于劳动仲裁的一般诉讼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权利,而大多数劳动者不大可能在职期间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就会出现这么一个后果,离职时再主张双倍工资得不到支持,因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而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说,违法时间加长,违法成本越低。

以上一、二、三、四是沈斌倜律师关于双倍工资性质的观点。单就本网友所咨询劳动者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否可以追加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问题,沈斌倜还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主张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的有一个适用前提:该权利的主张应首先通过行政劳动监察程序来完成,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追加赔偿。

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50%、100%赔偿金制度研究,见沈斌倜律师的另一篇博文。博文名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50%100%赔偿金制度 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zad.html

附件:加付赔偿金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一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1 6条第2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 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法》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习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勾者造成损害的,应但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有赔偿办法》(劳动部{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本办法第2条的规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 5%的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1 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 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涂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洲、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8 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内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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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青联会委员,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劳动法顾问工作。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业务电话:(+86)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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