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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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的义务性规定而作出的积极行为或消极不作为。违约行为主要指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具体指拒绝履行、迟延履行、质量瑕疵等。此外,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时,也属违约行为
    另外,我国《合同法》还承认预期违约,即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当事人明确地表示或以行为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此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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