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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更好的制定仲裁协议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仲裁协议在仲裁中是一个很重要的要素,所以,怎样更好的制定一个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很有意义的。
由于当事人的不同需求,仲裁协议的繁简可能会不一,律师建议,仲裁协议要尽量定的完整一些,以便在发生争议需要仲裁时,能够有所遵循。所以,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要了解仲裁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即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是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意思表示的全面、完整的记录。它决定着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重要的问题,还是判定仲裁协议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定内容,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内容;二是约定内容,即法定内容外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内容。
法定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1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于立法中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应具有以下两方面含义:(1)当事人双方都抱有将其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意思、意愿;(2)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意图向外界明确、具体地表示出来。只有如此,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仲裁事项。这是指当事人要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及其范围,即要把什么问题提交仲裁。仲裁事项应当明确,一般而言,仲裁事项分为概括的仲裁事项和具体的仲裁事项。概括的仲裁事项是因合同而引起的全部财产权益的纠纷,这种仲裁事项通常出现于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而订立的仲裁协议。其通常界定出一个提交仲裁的事项范围,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具体的仲裁事项是指因具体的某项财产权益纠纷。它可以用于已经发生的争议,范围也不限于合同纠纷。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以及仲裁实践来看,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是我国惟一的仲裁机构。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其争议具体由哪个仲裁机构审理,以便该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对此,当事人只须选择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即可,至于仲裁员的选定则不是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另外,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可见,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是我国仲裁协议有效的实质要件。所以,当事人要了解我国哪些地区都有仲裁委员会,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解决争议的仲裁委员会。
约定内容主要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一些事项,例如涉外仲裁中适用实体法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一裁终局制,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员的选定、指定方法,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等均由法律或仲裁机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约定的内容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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