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云律师,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借调合同是劳动合同中的一种,是借调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和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借调的员工不需要签订借调合同。被借调的员工在借调期间属于借调单位的员工,在借调期间被借调的员工和原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暂时中止。借调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借调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
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对合同的必备条款要检查是否明确和具体,合同的义务和履行期限等。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合同的违约条款,不要做不符合合同规定违约的事情。
涉他合同说通俗点,就是与合同外的第三个人有关联的一种合同,那么,大家知道居间合同是涉他合同吗其实,只要弄明白涉他合同的概念,我们是不难进行判断的。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居间合同是一种涉他合同
对于涉他合同的概念,涉他合同即是与合同外的第三人相关联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是一种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既包括合同效力的渉他性,又包括合同主体的渉他性。前者指合同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典型者如保险合同,后者则仅指合同的履行中有第三人介入,第三人并未因介入合同而获得独立与合同当事人的新的权利义务,典型者如合同转让。因后者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无渉,故学人鲜作专题研究,以致在探讨涉他合同或者渉他契约时把后者直接从相关概念中剔除出来,而仅指前者。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者郑玉波先生即认为 “涉他契约为其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使第三人向另一方为一定给付,此谓‘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其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此谓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大陆学者尹田教授等人也采此一见解。为论述方便,下文所述若无特别说明均随通说,特指合同效力的渉他性。
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代位权、撤销权的合同保全制度。因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债的保全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在本合同,主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向次债务人行使求偿,其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是主债权人同次债权人的合同,二是次债权人同债务人的合同,就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主债权人法定的权利,就是代位权和撤消权去保护自己权利,这个法定的行为就是利他合同的根据,但没有次债务人同债务人设立合同的行为,仍不能称之为利他合同。况且债权人行使合同保全行为仅是其本合同权利的扩张而非增加,故并非涉他合同。正如上文界定涉他和同概念时指出的那样,合同转让也只是当事人的更替或增加,并不曾单向地为新介入合同的当事人增减权利义务,需要新介入者的同意,也不是通说意义上的涉他合同。综上,合同法总则并无涉他合同的规定。
二、涉他合同特点: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涉他合同如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需要征得第三人同意。但是为其设定义务,必须通过第三人同意才可。
3、在涉他合同中,他人对合同为其设定的债权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在接受时,该他人就是债权人;在拒绝时,合同所设之债权则由缔约人自己行使。
我国合同法总则是否规定了涉他合同 新的合同法出台后,有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即是涉他合同立法条款。甚至一些参加合同法立法的学者亦持此见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的作者们认为“本条规定的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一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已有规定,但《民法通则》及被废止的三个合同法均无规定,我们是第一次在法律中加以确认。”且 “由于合同当事人已经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即第三人有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然而依较权威理论,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约定受领给付的第三人一般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2、合同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之债权;
3、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之权利。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居间合同是涉他合同吗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其实,很明显通过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来,涉他合同即是与合同外的第三人相关联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是一种涉他合同的常见的形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铜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