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云律师,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申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财产保全什么意思,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保留财产。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前,还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说对方私下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情况下,法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有些证据可能因为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灭失或难以取得,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可能给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的审理带来难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对于保护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由为您介绍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相关知识,请大家阅读。
一、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概念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指利害关系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于起诉之前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二、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
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
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三、证据保全的解除
证据保全的解除能否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关于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诉前证据保全是否因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起诉而得以解除
为督促利害关系人慎重启动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保障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与本案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诉前证据保全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证据保全是否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主要适用于财产保全程序,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保障最终判决的执行,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亦可保障最终判决的执行,故可以解除相应的保全。但证据保全之目的在于保护证据,确定事实,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故除非有例外情形,如申请人同意等,否则证据保全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件保全可以防患于未然,对于预防纠纷及纠纷解决都有帮助。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法证据保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云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