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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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种类 商业保密协议期限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申云律师,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种类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根据著作权法第四章,有关作者相关权益的规定,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包括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录制合同和播放合同,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相关知识。


  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所谓出版权实际上是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和。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图书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体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文章发表合同。


  就图书出版合同而言除了必须符合上述一般规定而外,《著作权法》尚有以下限制:


  1、著作权人必须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出版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期限出版图书;


  2、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方可修改、删节作品;


  3、图书重印、再版作品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9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图书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脱销。


  另外,法律还对专有出版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文章发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文章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另一方是报社、期刊社或者其他人,例如网络服务商。双方通常按行业习惯来合作,常常以口头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协议,签定书面发表合同的相对比较少。著作权法对这类合同的规定也十分有限。


  《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表明,立法者没有赋予报刊出版者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故文章发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可自由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的性质,换言之只要他们之间有合意,那么可以作一稿多投。


  不过,这里的当事人合意必须是一稿多投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意,即一篇文章的作者和多家报刊社的共同合意。故作者在未告知所有有关报刊社的情况下作一稿多投是不允许的。另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当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才能一稿多投。最初收稿的报刊社如果在法定期内未作通知,表明他接受或容忍作者的再次投稿,但他仍有权利刊用来稿,除非作者又来信撤稿。为了维护第三方的利益,作者在作第二次投稿时应将尚未撤回的第一次投稿告知第三方。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还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所谓文字性修改是指不触及、不损害作品实质内容和观点的修改,如纠正来稿中的标点和书写错误、语法逻辑上的错误、引文错误、客观事实错误等。如果报刊社认为来稿有使用价值,但内容或观点上需要改进,应征得作者同意后才能改动或者径请作者自己修改,而不能擅自将编者的观点强加到他人作品之中。


  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即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权的协议。


  除了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表演而外,表演他人作品都应该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表演的是经过演绎创作的作品,例如是外国人创作的作品的中译本,又如是由小说改编成的剧本,则不仅要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签定表演合同的人可以是表演者,也可以是组织演出活动的人。








商业保密协议期限

;  在现在社会上,匆忙的就业,就业后的择业,对于员工来说跳槽是必不可免的,尤其现在年轻人高频率的跳槽,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通常会约定相应的商业保密协议期限和竞业限制期限,那关于商业保密协议期限是多久,公司一般又是何如起草保密协议的呢下面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

  1、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2、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


  二、商业保密协议期限

  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三、如何起草保密协议

  1、约定对象要明确。首先,保密协议的签订并不是针对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约定时间不能过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违约金约定不能过高。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没有根据的约定高价,有的企业在违约金条款上一味的求高是不正确的。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根据行业的情况和预计的企业损失进行约定。


  4、需要约定补偿。竞业禁止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的双务条款。劳动者承担特定时期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公司承担给予相应补偿的。


  以上就是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保密协议的内容,只有充分了解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不同,以及对于商业保密协议期限和用人单位是如何去起草的,才能更好地知道单位约定是否合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感谢大家的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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